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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请人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索取《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》或网上下载。
(二)填写申请表并准备6项所附的证明材料(即申请表)。
(三)申请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,并提供所需的6项证明材料。
(四)
1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5日内一次告知并发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。按补正申请材料
通知书的要求后补正材料后,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,发受理通知;
2、材料齐全的,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,发受理通知;
3、不属于申请机关的管辖范围,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发不予受理通知书。
(五)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
1、审核通过的,给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,并通知6~10个工作日内到审核机关领取《粮食收购许可
证》。申请人领证,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。
2、审核未通过的,给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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